黄树生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56
罪犯黄树生,贵州省岑巩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0年4月21日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岑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黄树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1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2013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5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5年11月29日止)。

2015年4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树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树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树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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