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小开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56
罪犯孔小开,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三监区服刑。

2009年2月17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盘刑初字第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孔小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9672.56元(已赔偿10000元,有家庭低保证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5月2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犯故意伤害罪,改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9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20日止)。2011年11月21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451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4年1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黔南刑执字第2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4月20日止)。

2015年4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小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尚未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孔小开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孔小开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孔小开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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