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声勇故意杀人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54
罪犯陈声勇,贵州省贵定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三监区服刑。

2007年12月14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一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陈声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000元(未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2月26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黔高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刑执字第36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30年7月24日止)。

2015年4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声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声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声勇减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声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至2029年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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