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8日本院作出(1999)黔南刑经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文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0元(包括存放于都匀市公安局禁毒大队的5000元)。1999年11月4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黔刑经核字第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8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黔刑执字第54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3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黔刑执字第6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05年3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2007年6月21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25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09年3月20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122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1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48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3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7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6月2日止)。
2015年4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年至2014年10月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文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文明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文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8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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