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日该犯曾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09年7月27日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德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认定龙其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止)。2012年6月29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33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3月19日止)。
2015年5月2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其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2012年12月至2014年10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龙其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累犯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龙其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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