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圆故意伤害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10:53
罪犯刘圆,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2009年9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黔钟刑初字第4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刘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0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刘圆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12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3月10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2013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1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刘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6月9日止)。

2015年5月2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刘圆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考评周期内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其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12000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并提出希望能依法给该犯办理假释。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圆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刘圆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圆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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