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朝光运输毒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52
罪犯李朝光,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0年12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花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朝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2013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15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朝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4日止)。

2015年5月2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李朝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朝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的考核周期内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朝光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李朝光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朝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