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2日,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七刑初字第035号刑事判决,认定雷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九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5月14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终字第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5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1日止)。
2015年5月2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的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雷超在住院服刑改造期间,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雷超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雷超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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