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0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盘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认定安国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兹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四十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90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2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二终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8月17日起至2030年8月16日止)。
2015年6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安国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安国亚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安国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安国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29年11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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