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海故意杀人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51
罪犯胡永海,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2年8月7日,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纳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永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4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

2015年5月2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胡永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永海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胡永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胡永海减刑一年零七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永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4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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