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何应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10月11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筑刑二终字第2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9月7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
2015年5月2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何应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应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2013年1月至2014年2月考评积分周期内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何应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何应强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应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9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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