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2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独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认定高贵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
2015年5月21日, 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高贵昌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贵昌在服刑改造期间,于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考评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已履行。另查明,原审法院判决书中高贵昌的身份叙述系该犯自报,其具体身份不明。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原审法院判决书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高贵昌在刑罚执行期间,虽能遵守监规,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该犯姓名系自报,具体身份不明,根据相关规定不符合假释条件,故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高贵昌假释的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高贵昌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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