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世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51
罪犯冯世勋,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2002年因犯职务侵占罪被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11月21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云法刑初字第1204号刑事判决,认定冯世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2月4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筑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止)。

2015年5月2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冯世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世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7月至2014年8月的考评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冯世勋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冯世勋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世勋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2015年1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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