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仕金盗窃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50
罪犯陈仕金,贵州省安龙县人,现在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2009年8月4日,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仕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9月30日,贵州省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兴刑终字第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2月28日起至2019年2月27日止)。2013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141号裁定,对罪犯陈仕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7日止)。

2015年5月2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陈仕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仕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考评积分周期内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仕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仕金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仕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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