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加本强奸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10:50
罪犯陈加本,贵州省平塘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2012年10月30日,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平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加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24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一终字第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30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17年4月4日止)。

2015年5月21日, 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陈加本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加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5月至2014年6月考评积分周期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加本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加本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加本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4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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