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勇故意伤害假释裁定书

2016-08-31 10:50
罪犯陈明勇,贵州省关岭县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2年6月10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安市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明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0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

2015年5月2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明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较好。劳动生产积极肯干,完成任务较好。在2012年11月至2014年1月、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明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明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0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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