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强奸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49
罪犯陈刚,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医院一分监区服刑。

2012年7月24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织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6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

2015年5月2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11月至2014年1月、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的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刚在住院服刑改造期间,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陈刚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8年4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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