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贵平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贩卖、运输毒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49
罪犯幸贵平,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六监区服刑。

2011年12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黔毕刑初字第307号刑事判决,认定幸贵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27年4月5日止)。

2015年4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幸贵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1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幸贵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幸贵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26年8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雪梅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