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文胜受贿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49
罪犯吴文胜,贵州省从江县人,本科文化,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服刑。

2011年12月20日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雷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文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追缴赃款141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3月7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东刑终字第3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追缴赃款部分,改为追缴赃款111000元(已履行),(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5年4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文胜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考评积分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文胜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吴文胜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文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20年1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承东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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