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强故意杀人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48
罪犯王世强,贵州省桐梓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四监区服刑。

2001年1月31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遵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王世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136.6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1月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黔刑执字第71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刑期自2003年11月3日起至2022年11月2日止)。2006年1月9日本院作出(2006)黔南刑执字第2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08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08)黔南刑执字第23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1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5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3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62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5月2日止)。

2015年4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世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年至2014年10月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世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世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余刑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世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9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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