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维军盗窃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47
罪犯田维军,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六监区服刑。

2004年4月15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云刑初字第478号刑事判决,认定田维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3年11月27日起至2005年11月26日止)。2006年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筑刑一处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田维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同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四个月十一天,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06年11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黔高刑一终字第154号刑事判决,改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5年7月5日起至2020年7月4日止)。2009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21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1年6月5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26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3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00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月4日止)

2015年4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维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田维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维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9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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