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剑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47
罪犯涂剑,贵州省道真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六监区服刑。

2006年10月20日,该犯曾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贵州省道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8年7月28日假释,2009年7月12日假释考验期满。2012年12月18日贵州省道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道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涂剑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5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

2015年4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涂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3年9月至2014年11月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涂剑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涂剑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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