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礼故意杀人、强奸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47
罪犯覃礼,贵州省江口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一监区服刑。

2004年8月30日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铜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覃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总和刑期二十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0000元(未履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0月1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黔高刑一终字第5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4年5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3日止)。2007年4月19日本院作出(2007)黔南刑执字第119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09年3月20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12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3年3月1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6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23日止)。

2015年4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覃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9月、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覃礼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覃礼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覃礼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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