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泽均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47
罪犯宋泽均,贵州省开阳县人,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七监区服刑。

1994年9月19日该犯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4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06年2月22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筑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宋泽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5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2009年1月12日本院作出(2009)黔南刑执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19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35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3月20日止)。

2015年4月28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泽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其罚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宋泽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减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余刑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泽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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