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芝伟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47
罪犯王芝伟,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医院监区服刑。

2010年9月1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金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芝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在服刑改造期间发现漏罪,押回重审。2012年9月4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县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王芝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连同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十年,并处罚金6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5月6日起止2020年5月5日止)。

2015年5月2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芝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芝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芝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雪梅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