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荣拐卖妇女儿童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46
罪犯王荣,贵州省威宁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2年5月24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威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荣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该犯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7月30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毕中刑字第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10月27日止)

2015年5月2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王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荣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考核周期中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荣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荣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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