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云法少刑初字第第3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杨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1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7月7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2013年6月9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315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杨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6日止)。
2015年5月2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王杨顺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杨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服从安排,坚守岗位,遵守各项管理规定,认真完成警官安排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2014年3日至2015年2月的考评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杨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杨顺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杨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4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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