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犯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3年4月18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桐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前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2年9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
2015年5月2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2年8月至2014年9月考核周期获综合记功。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三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其剩余刑期,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建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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