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华盗窃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46
罪犯王安华,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2006年2月8日因拐卖妇女罪被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1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73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安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20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

2015年5月2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王安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安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的考评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安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安华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安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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