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2日,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惠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认定田茂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5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500元。总和刑期九年,并处罚金17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500元(已履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12月27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3月1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2013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13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4月28日止)。
2015年5月2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田茂智在近期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茂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田茂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田茂智假释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茂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4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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