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发祥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46
罪犯童发祥,贵州省安顺市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二监区服刑。

1998年5月18日,该犯因犯绑架罪被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7年6月12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22日,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童发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5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

2015年5月2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童发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童发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考评积分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累犯,另查明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童发祥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童发祥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童发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