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虞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46
罪犯唐虞江,贵州省息烽县,现在贵州省都匀监狱五监区服刑。

2000年3月31日该犯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04年3月24日又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4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05年11月3日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26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25日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息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唐虞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6月23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筑刑一终字第1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2月17日起至2025年2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13日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市刑执字第23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8月16日止)。

2015年6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都匀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虞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劳动积极肯干,能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三课”学习努力认真。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连续两个考评积分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唐虞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唐虞江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虞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12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肖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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