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盗窃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44
罪犯张勇,贵州省黔西县人,现在贵州省广顺监狱四监区服刑。

1998年10月15日曾因盗窃、销赃罪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2年7月20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县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

2015年5月21日,执行机关贵州省广顺监狱以罪犯张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监狱组织的各种活动,自觉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在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的考评周期内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勇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勇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雪梅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