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加权盗窃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44
罪犯张加权,贵州省沿河县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生卫监区服刑。

2010年2月8日该犯曾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2年5月26日,贵州省沿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沿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加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与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一日。刑期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

2015年5月26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加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2013年11月至2014年10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加权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一年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加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9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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