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文胜非法持有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0:40
公诉机关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文胜,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2014年3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4年5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南明看守所。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花果刑诉(2014)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勇、曾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日20时许,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花果园派出所民警在路经本市云岩区松山路智慧龙城时,发现被告人陈文胜形迹可疑,便上前盘查。经审查发现其是吸毒人员,并在其住处(云岩区松山路智慧龙城3单元1楼102室)查获非法持有毒品48克。后经鉴定,被告人所持的毒品确系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文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扣押及计量记录,被告人陈文胜在公安阶段的供述,被告人陈文胜的户籍证明及缓刑判决书,毒品照片,毒品收据,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胜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禁制,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48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文胜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把后罪和前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文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撤销原判决缓刑,执行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起2014年5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伊 莉

审判员  任玉媛

审判员  骆小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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