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10月12日被取保释放,缓刑考验期至2012年10月23日)。2012年8月21日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合并原故意伤害罪所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4日起至2018年9月26日止)。
2015年4月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周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周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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