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友盗窃、抢夺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39
罪犯张学友,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0年4月29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学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九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8000元(未履行)。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贵州省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2010年8月2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二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2013年1月25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22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学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4日止)。

2015年4月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学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追求改造,遵守监规,“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完成夜间值班任务,还能利用休息时间主动加班。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学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学友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学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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