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习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38
罪犯张忠习,穿青人,贵州省纳雍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8年4月16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未履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12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2011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11)黔南刑执字第75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6月9日止)。2013年1月25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29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2月9日止)。

2015年4月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忠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忠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忠习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忠习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8月9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