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佳雄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38
罪犯张佳雄,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0年6月1日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0)遵县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未履行)。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7月22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遵市法少刑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2013年1月23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91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20日止)。

2015年4月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佳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佳雄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佳雄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佳雄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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