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洪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38
罪犯张瑞洪,贵州省赤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9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0年5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贵州省赤水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5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贵州省赤水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2年8月1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赤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瑞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15年12月6日止)。

2015年4月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瑞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被评为综合记功一次,但其罚金3500元至今未履行,系累犯及毒品再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瑞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瑞洪减刑六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剩余刑期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瑞洪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8日6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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