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昌林故意伤害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38
罪犯张昌林,贵州省六盘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一监区服刑。

2001年11月30日,该犯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05年9月21日刑满释放。2010年1月18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特刑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张昌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附带民事赔偿764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0年3月16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30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7月24日止)。2013年2月4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15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月24日止)。

2014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昌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2年8月至2013年6月、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其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昌林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一个月的建议,本院综合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履行等情况,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昌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4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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