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绍华抢劫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38
罪犯张绍华,重庆市綦江县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2年11月2日,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桐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认定张绍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

2014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绍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态度端正,成绩较好。劳动生产积极肯干,完成任务较好。在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考核周期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张绍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绍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4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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