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德保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37
罪犯叶德保,湖北省广水市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四监区服刑。

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印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叶德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2012年6月29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340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20日止)。

2014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德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其财产刑已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叶德保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假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叶德保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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