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通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37
罪犯杨通全,贵州省铜仁市谢桥办事处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2年8月2日,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石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通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

2015年4月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通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通全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通全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通全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2日1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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