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红贩卖毒品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36
罪犯杨丽红,贵州省织金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13年3月26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法刑初字第56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11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

2015年4月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丽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8月至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丽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丽红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丽红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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