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昌昆强奸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36
罪犯杨昌昆,贵州省凯里市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6年8月2日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凯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昌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4月20日至2019年4月19日止)。2010年1月27日本院作出(2010)黔南刑执字第63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4月19日止)。2011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4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10月19日止)。2013年11月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71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10月19日止)。

2015年4月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昌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昌昆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昌昆减刑四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剩余刑期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昌昆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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