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朝福绑架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36
罪犯杨朝福,贵州省盘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

2007年7月13日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黔盘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杨朝福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7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2009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黔南刑执字(2009)第382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朝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23日止);2011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2)黔南刑执字第1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朝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23日止);2013年11月6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47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朝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3月23日止)。

2015年4月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朝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朝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杨朝福减刑五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朝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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