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28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刑初字第77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23日止)。该犯因漏罪于2010年8月4日经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钟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徐雪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与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4月23日止)。2012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2013)黔南刑执字第20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7月23日止)。
2015年4月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雪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2年10月至2014年10月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但其财产刑至今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徐雪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徐雪伢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雪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0年9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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