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永建隐瞒掩饰犯罪所得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0:36
罪犯晏永建,贵州省正安县人,现在贵州省瓮安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0年2月23日,该犯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0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9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正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晏永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7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

2014年12月4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瓮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晏永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积极追求改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到课率达100%。遵守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在2012年5月至2013年6月、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考核周期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晏永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晏永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3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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