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5日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正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9月18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遵市法少刑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
2015年4月7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假释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毅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可以假释。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王毅假释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毅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8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 浩
审判员 林 玲
审判员 王光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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